李沧区招商引资奖励政策
| 税收优惠政策 |2011-10-05
1.对于新引进的非房地产类项目,注册资本300万元人民币以上者,以12个月内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为标准,奖励3‰。
2.对引进独立研发中心项目且12个月内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超过200万美元或2000万元人民币的机构或个人,在原奖励标准基础上,再奖励项目引进机构或个人5万元人民币。
3.对引进世界500强、高新技术、现代服务业、总部经济项目,且12个月内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超过300万美元或3000万元人民币的机构或个人,在原奖励标准基础上,再奖励项目引进机构或个人5万元人民币。
具体细节请参见《李沧区招商引资奖励政策》、《李沧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》
鼓励企业发展:
(一)对经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认定且每年实现区级收入(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在李沧区开发项目产生的区级收入)50万元以上的新引进企业,按企业实现区级收入的20%进行补助,连续补助3年。
(二)充分发挥区域优势资源,积极引进区外企业总部来李沧区注册成立总公司,并将核算地放在李沧区。对区外企业总部来李沧区注册增加的区级收入,50%部分补助给企业,连续补助3年。
具体细节请参见《李沧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源建设的意见》